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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保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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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TAG):     日期:2020/3/7 16:59:41

  险是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必备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减少车主及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分摊驾车造成的风险。提醒消费者在投保车险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

  损失不超12万元包赔

  小赵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撞伤了小吴,交警认定小赵担全责。小吴受伤治疗产生了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全部损失总共3万元。由于小赵只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最终赔付2万元,超出交强险的1万元由小赵自行承担。

  海淀区法院法官就此分析指出,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

  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因此12.2万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误区二

  上了“全险”理赔无忧

  小王投保了“全险”,但是含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仅投保了5万元。后来,小王开车与骑自行车的小李发生了碰撞,交通队认定小王担全责。小李看病花了1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王投保了“全险”,但只上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万元后,剩余的6万元仍然要小王自行承担。

  海淀区法院法官指出,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用担心赔偿了。其实,“全险”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对相关损失全部理赔。机动车的保险是由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涉水险等众多险种构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赔偿的主要险种,其他的险种是不负责赔偿的。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也有不同的保额可以选择,如果保额选择过低也存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

  误区三

  任何损失保险都赔

  小张与朋友喝酒后准备开车回家,朋友劝他喝了酒就不要开车了,小张认为有保险没关系,于是坚持驾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碰伤了路上的行人小周,交通队认定小张属于酒后驾车,负全责。小张认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张酒后驾驶属于免责范围,在交强险人身损失范围内先行垫付后,又起诉小张要求返还垫付费用。

  误区四

  不按时续保也没事

  小孙驾驶朋友小李的小轿车发生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医疗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14.5万元。由于小李没有按时续保,发生事故的时候保险已经过期了。对方要求小李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小李咨询得知,在医疗费限额1万元,伤残类限额11万元的限额内,小李需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小孙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区法院法官认为,有些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忘了续保或者认为晚几天续保没关系,然而因为心存侥幸,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谨慎驾驶是根本

  海淀区法院法官提醒车主,谨慎驾驶是根本。应当认识到保险只是分摊风险的一种方式,没有任何一个保险能够规避所有的风险。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自然就降低了。

  投保时要对相关险种和保险条款进行深入了解。很多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都是因为对于险种的认识不正确造成的,有的则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险种的内容和保险的范围,尤其是对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因此,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了解所投保的险种,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这样,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有利于促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认识,减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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